曾成杰临刑未通知子女 法院:没电话号码

作者:蔡甸网小编 字体: 发布时间:2013-07-15 09:21:31 来源:蔡甸网
专家辨析

  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


  昨天下午,就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诈骗一案的案情,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、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、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,他从多个方面对比了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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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,超过了30个亿

  据洪道德介绍,集资诈骗罪属于对社会及公众危害较大的一项罪名,这个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大区别在于,集资者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挥霍、转移,或用于其他个人目的。从湖南省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,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,超过了30个亿。造成的损失也达到6.2亿,还有超过数千万的资金被用于个人目的。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,犯集资诈骗罪,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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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曾成杰案从严重程度上来说,是远超过吴英案的。

  洪道德认为,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事实比较类似,但从严重程度上来说,是远超过吴英案的。洪道德对于吴英案一直很关注,对于吴英最终被判死缓,洪道德认为,这一判决应该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:

  首先,吴英案中,相关的账目并不清楚,吴英进行集资诈骗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,直到目前仍然存在争议。而其涉案金额也远低于曾成杰案所涉及的金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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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。

  第二,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,对于当地一些党政官员、银行高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检举,有关部门针对这些线索进行调查,最终有10余名官员落马。这应该属于重大立功表现。第三,在案件中,吴英究竟该负多大责任,也无法详细查明。在侦查过程中,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不规范、不严谨,导致审判阶段出现了事实不明的情况。第四,近年来,法律界一直呼吁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,此呼吁得到了法院系统的认同。这一点也应该属于吴英免死的一个重要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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